发文日期: 2008年6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市民政局
为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文明服务窗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国家、省民政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提出本意见。
一、加强婚姻登记机构队伍建设
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全市婚姻登记机构队伍建设。婚姻登记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置由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力争年内实现市、县(市、区)婚姻登记机构和人员配置基本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
二、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建设
按照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场所建设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要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分设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档案室,各室(区)有醒目指示牌,候登室、婚姻登记室宽敞明亮、庄严整洁,面积按年婚姻登记量确定。年登记低于1000对的,不少于30平方米;年登记1000—3000对的,不少于50平方米;年登记3000—6000对的,不少于80平方米;年登记6000—9000对的,不少于100平方米;年登记高于9000对的,不少于120平方米。要科学合理安排婚姻登记场所内部环境,实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场所分离,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相对独立的登记空间,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切实解决婚姻登记机关场所简陋、设施薄弱甚至无服务场所的问题。
三、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认真制定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规划,按照计算机数量不少于婚姻登记员人数的70%建立婚姻登记信息数据中心,逐步实现全市、全省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为全国联网奠定基础。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构要努力实现网上预约登记,开展登记流程信息化管理、档案电子化管理,充分发挥信息化平台的作用。
四、加强婚姻登记制度建设
要坚决贯彻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婚姻登记机关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将与婚姻登记相关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收费价格及依据、投诉渠道及反馈要求等公布于众,接受群众和当事人监督。健全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服务婚姻当事人的办事制度,真正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确保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有关数据使用安全。坚决杜绝搭车收费现象。
五、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素质
要加强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素质,使其树立全心全意为群众和婚姻当事人服务的思想,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强制有偿服务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六、拓展婚姻登记工作新领域
要利用婚姻登记这一平台,开展婚前体检、优生优育、家庭和睦、婚姻健康咨询等宣传教育,为婚姻当事人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发挥自身优势,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扩展婚姻服务,为未婚青年和离异人群创造自由相识的条件。鼓励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优先选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强婚姻家庭心理健康教育和疏导,引导婚姻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婚恋观,促进和谐家庭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构建立政府颁证大厅,推行免费颁证制度,通过政府主办集体婚礼、邀请特邀颁证师等形式,在全社会营造健康文明的婚俗氛围。
七、落实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规划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和登记场所、制度、队伍建设进行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逐步推进。民政部门要发挥业务指导作用,进行经常性婚姻登记监督检查,发现培养婚姻登记工作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