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张三(男)
李四(女)
于×年×月×日在温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男女双方感情破裂,以致无法共同生活,双方自愿离婚,现将有关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债权、债务处理,现居住用房使用权(产权)归属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共同子女:(略)
2、双方共同财产:(略)
3、双方共同债务:(略)
4、双方共同债权:(略)
5、双方共同房屋:(略)
以上协议为男女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绝无异义,如产生任何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男方签字:张三 女方签字:李四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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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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