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前夫追加养女的抚养费
今年60岁的张某是西城街道某村人。11年前,张某和前夫老李一起收养了女孩小依。夫妻共同生活了6年左右,他们的婚姻就亮起了红灯。经协议,双方起诉离婚。养女小依判给张某,由张某抚养成人,而老李则每年需支付给前妻张某2607元抚养费,并在当年的12月底支付。
由于现在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价上涨又过快,教育费用也随之增大,如不增加抚养费用,小依的正常生活与学习将受到影响。前年元月,张某一纸诉状递交到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老李支付前年开始的生活费7000元、教育费3000元。张某甚至还提出,去年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老李都必须在每年的1月份给付。 法院受理后,采取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最后,法院对张某要求将生活费增加至每年7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年实际教育费用的支出,考虑到张某有自有财产,以及老李还有一个老娘需要抚养及其抚养子女的能力的实际情况,对张某提出的增加教育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重新分割房产的诉求被驳回
因为第三者插足,中年女子胡芳(化名)为达到离婚目的,向丈夫孙先生承诺放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离婚后,胡芳却反悔了,她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胡芳与孙先生原系一对恩爱夫妻。四年前的一天,为了解决女儿欢欢的上学问题,孙先生夫妇斥资在城区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后来,胡芳有了婚外情,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胡芳承诺放弃这项夫妻共同财产。前年12月20日,两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不过,离婚后不久,胡芳就反悔了,她提出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是受孙先生胁迫而签订的,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并由孙先生付给她房屋折价款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芳与孙先生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孙先生应该获得房屋所有权。胡芳虽提出该协议系因孙先生胁迫所签,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并由孙先生给付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胡芳的诉讼请求,并由胡芳承担案件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