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甘某婚前所欠债务是其个人债务,不能因结婚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清偿,离婚时就此债务未约定,就应由甘某以个人财产清偿。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负连带责任应不予支持。甘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诸如能证明甘某为逃避债务而故意将其个人财产都给李某,协议假离婚,或者能够证明甘某所欠债务是为用于婚后生活等情况,应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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