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韩**,女,汉族,1985年10月24日生,籍贯: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 身份证号码:41032319851024****
男方与女方2008年07月认识,于2009年02月16日在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市襄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05月28日生育一女儿,名:白** 。因长期两地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 女儿 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女方自己承担,(男方自愿放弃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⑵夫妻共同无任何房产,婚后购买的房内家用电器及家俱归男方所有。
⑶其他财产: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找法网律师解答: 只要是双方在调节部门调解情况下同意并且签字 那么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