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

原告: ,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郑州 公司职工,邮编:450000,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号,联系电话: 。

被告: ,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郑州 有限公司职工,邮编:450000,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号,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 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300元抚养费;

3、承担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本案诉讼费用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 年经父母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为了单位分房需要,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领取了。婚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原告一直缺乏感情。原告在婚后对家庭生活投入全部精力,全力照顾孩子,孩子入学都由原告接送,特别是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从来都没有就共同生活与原告进行商量,家庭生活一贯自作主张。婚生女儿 2000年10月5日出生,日常生活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只有一纸婚姻证书,而从来没有夫妻关系的实质内容,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对原告来说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痛苦。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也没有和好的可能,依据《》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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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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