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1970年12月24生,汉族,无业,住XXXXX
被告:XXX,女,1972年06月11生,汉族,无业,住XXXXX(现下落不明)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姓名XXX,无夫妻共同财产。2005年2月被告与原告因发生争执,被告趁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变买家里的财物后连同原告与自已的结婚证一并带上独身离家出走,其后原告多次打听被告下落无果,至今杳无音信。被告与原告的婚生子李建红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父母携养,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由于被告人这种遗弃家庭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被告人身心和合法权益,这段婚姻无义再继续,原告与被告也再无感情可言,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诉至贵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将婚生子李建红判归原告抚养。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08年12月13日
附:1、本状副本一份
2、结婚证明一份、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分居二年以上证据材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