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因该案是该院有史以来的首例,同时此案适用特别程序,审限只有三十日,且为一审终审,承办法官非常重视。法官开庭听取了申请人陈氏兄弟和被申请人刘某的陈述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此案真的就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称的生母王玉文是痴呆患者或者精神病人,已无监护能力?
为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好的保护,承办法官认为,不能就此简单结案。法院民一庭法官一行四人驱车前往王玉文的住地核查王玉文是否丧失监护能力,通过与王玉文面对面的接触,法官们发现被监护人男童陈炎的生母王玉文,与之交流确有障碍,但其意识较清楚,仅不能清晰表达想法,但可结合肢体语言作一定表述。同时了解到王玉文有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被监护人陈炎自小就由其母照顾,生母王玉文能履行监护职责。现无证据显示王玉文因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丧失监护能力,不能因为王玉文与人交流有困难剥夺其享受天伦之乐和对亲生儿子的监护权。因此,大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监护人男童陈炎有生母为其法定监护人,即无另行指定监护人的必要,判决撤销大足县雍溪镇慈云村村民委员会的指定。驳回申请人请求指定其为监护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