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副标题#e#原告王立红、被告王小敬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7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置办酒席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0月4日生育女儿王洁,王洁现由原告抚养。至今原、被告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分手,协议内容为:甲(王小敬)、乙(王立红)双方经过和平协商自愿分手,女儿王洁一切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签订协议后原、被告又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女儿王洁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在分手协议中约定女儿王洁由原告全权负责,与被告无任何关系,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无效。

  【争议焦点】

  在当今社会非婚生子女地位是否与婚生子女相同?

  【法理评析】

  当今社会未婚同居现象日增,导致很多人未婚生子但又拒绝结婚,非婚生子女问题显得日益重要了。在我国古代,非婚生子女一般不被认可是家族中的一员,其没有家族身份,没有继承权,地位与婚生子女不可同日而语。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则无论是《婚姻法》还是《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婚生子女。

  本案中,原、被告的协议规定“女儿王洁一切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在法律界网站在线法律咨询栏目中,有很多网友询问未婚生子的相关法律问题,现一并整理如下:

  一、未婚同居,女方怀孕,男方希望女方将孩子打掉,若女方提出人身伤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合法? #p#副标题#e#原告王立红、被告王小敬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7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置办酒席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0月4日生育女儿王洁,王洁现由原告抚养。至今原、被告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分手,协议内容为:甲(王小敬)、乙(王立红)双方经过和平协商自愿分手,女儿王洁一切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签订协议后原、被告又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女儿王洁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在分手协议中约定女儿王洁由原告全权负责,与被告无任何关系,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无效。

  【争议焦点】

  在当今社会非婚生子女地位是否与婚生子女相同?

  【法理评析】

  当今社会未婚同居现象日增,导致很多人未婚生子但又拒绝结婚,非婚生子女问题显得日益重要了。在我国古代,非婚生子女一般不被认可是家族中的一员,其没有家族身份,没有继承权,地位与婚生子女不可同日而语。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则无论是《婚姻法》还是《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婚生子女。

  本案中,原、被告的协议规定“女儿王洁一切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在法律界网站在线法律咨询栏目中,有很多网友询问未婚生子的相关法律问题,现一并整理如下:

  一、未婚同居,女方怀孕,男方希望女方将孩子打掉,若女方提出人身伤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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