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钱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有一非婚生女,2004年经津市法院判决,非婚生女随母亲钱某生活,郑某每月负担生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负担一半。郑某按照判决书履行抚养义务至2006年,后拒绝支付2007年和2008年两年的抚养费,钱某向津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从人性化的角度,讲诉一个单身女人抚养小孩的辛酸和艰难,并要求郑某进行换位思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郑某被执行人员解决纠纷的一片诚心打动,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第二天一早,郑某将抚养费送到南区法庭。关于亲子鉴定一事,双方在轻松的氛围下也达成了一致意见。该起执行纠纷划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