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由双方协议。如果协议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尽管小玉与前夫已不存在婚姻关系,但孩子的抚养费必须由父母双方承担,因此,小玉可代理其女儿根据情况向前夫提出合理增加抚养费,法律上是支持的。
案例1:
达县的王先生和小梅本是一对幸福的夫妻,可天有不测风云,1998年,他们的女儿5岁时,因工作原因,小梅与同事产生了“办公室恋情”。不久后,事情被双方家人知晓,闹得不可开交。最后,王先生夫妇分道扬镳。离婚时,背负巨大心理压力的王先生要求小梅一次性给付3万元“买断”孩子的抚养费,小梅同意了。此后,除了孩子的问题有时打个电话或碰面,两人形同陌路。
转眼到了2005年,女儿读初中了。期间,王先生因为生病在家休养,每月只能拿很少的基本工资。为了生计,他用自己多年的积蓄做起了酒类批发生意,不料因经营不善血本无归,经济陷入窘境。而女儿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却一直在增加。面对各方面需支付的费用,王先生十分头痛,往往是拆东墙补西墙。苦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王先生给前妻打去了电话,要求前妻增加女儿的抚养费。刚开始,前妻拒绝了,她认为,自己离婚时已支付了3万元的抚养费,且平时也时不时地给女儿拿钱,现在王先生还要求再增加抚养费实在无理。王先生向她讲明了自己的状况,并指出,现在自己没有稳定的收入,肯定会影响女儿的生活和学习,因此希望前妻能否考虑为了给孩子更好的条件而增加部分抚养费。最后,在律师和双方的协商下,王先生的前妻同意每月再拿出3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回复:一次性给清≠以后不能增加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选择一次性付清,但如日后有如物价上涨、子女患病、遭受意外伤害等情况发生,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和教育等方面开支的,子女都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例中,王先生与前妻在几年前协商的抚养费用已难维持实际生活水平,且王先生因病每月只能拿到为数不多的工资,生活难以为继,所以,他可以女儿的名义向前妻要求增加如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相比每月支付,一次性给清抚养费的做法并不可取,对孩子的伤害也大。比如,非抚养方一次性给清后,可能会减少责任感,加大了另一方的责任,伤害到孩子的感情。另外,一次性的付清费用一般较大,抚养者可能会挪作他用,孩子真正要用时反而拿不出来。而且,一次性的付清多是由当事双方按照当时的生活水平协议,但今后的生活水平如何,原先定下的费用可能不一定合适。
案例2:
因丈夫一次偶然的出轨被发现,5年前,丽丽离婚了,当时,儿子刚上三年级。离婚时,丽丽分得了一套住房及一间门市。儿子归她抚养,每月前夫会按时寄去300元抚养费,且分摊一半儿子的学费及其他费用。
丽丽在达州市一家效益不错的事业单位上班,一个月的收入约两千多元,加上前夫在儿子开支上的支持,基本不存在什么负担。后来,丽丽从朋友的嘴里得知前夫和朋友一起做煤矿生意,经营得风声水起。听到这些,丽丽心里很不是滋味,当初和前夫离婚时,丽丽的心里充满了怨恨,前夫也因是过错方,并没有分得多少财产,几乎是净身出户。但当听说前夫现在过得不错,不仅有钱了,而且还找了个漂亮女友,丽丽的心情很复杂,她多次打电话给前夫以增加抚养费或需要各种费用为由找前夫要钱。小到配副眼镜,大到几千元的保险费等,她都让儿子开口找爸爸要。丽丽对朋友说,反正前夫现在有的是钱,多要点也是留给儿子的,将来要用钱的地方还多得很呢!面对丽丽的各种无理要求,她的前夫并没有过多的拒绝,反而认为自己因为离婚而给孩子留下了心灵上的阴影愧疚不已,期待用金钱上的补偿来求得心里的平静。
#p#副标题#e#“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 近年来,物价上涨,孩子的生活教育费用日趋增加,离婚时定下的抚养费远远不够的情况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原定的抚养费能否“随行就市”?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由双方协议。如果协议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尽管小玉与前夫已不存在婚姻关系,但孩子的抚养费必须由父母双方承担,因此,小玉可代理其女儿根据情况向前夫提出合理增加抚养费,法律上是支持的。
案例1:
达县的王先生和小梅本是一对幸福的夫妻,可天有不测风云,1998年,他们的女儿5岁时,因工作原因,小梅与同事产生了“办公室恋情”。不久后,事情被双方家人知晓,闹得不可开交。最后,王先生夫妇分道扬镳。离婚时,背负巨大心理压力的王先生要求小梅一次性给付3万元“买断”孩子的抚养费,小梅同意了。此后,除了孩子的问题有时打个电话或碰面,两人形同陌路。
转眼到了2005年,女儿读初中了。期间,王先生因为生病在家休养,每月只能拿很少的基本工资。为了生计,他用自己多年的积蓄做起了酒类批发生意,不料因经营不善血本无归,经济陷入窘境。而女儿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却一直在增加。面对各方面需支付的费用,王先生十分头痛,往往是拆东墙补西墙。苦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王先生给前妻打去了电话,要求前妻增加女儿的抚养费。刚开始,前妻拒绝了,她认为,自己离婚时已支付了3万元的抚养费,且平时也时不时地给女儿拿钱,现在王先生还要求再增加抚养费实在无理。王先生向她讲明了自己的状况,并指出,现在自己没有稳定的收入,肯定会影响女儿的生活和学习,因此希望前妻能否考虑为了给孩子更好的条件而增加部分抚养费。最后,在律师和双方的协商下,王先生的前妻同意每月再拿出3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回复:一次性给清≠以后不能增加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选择一次性付清,但如日后有如物价上涨、子女患病、遭受意外伤害等情况发生,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和教育等方面开支的,子女都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例中,王先生与前妻在几年前协商的抚养费用已难维持实际生活水平,且王先生因病每月只能拿到为数不多的工资,生活难以为继,所以,他可以女儿的名义向前妻要求增加如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相比每月支付,一次性给清抚养费的做法并不可取,对孩子的伤害也大。比如,非抚养方一次性给清后,可能会减少责任感,加大了另一方的责任,伤害到孩子的感情。另外,一次性的付清费用一般较大,抚养者可能会挪作他用,孩子真正要用时反而拿不出来。而且,一次性的付清多是由当事双方按照当时的生活水平协议,但今后的生活水平如何,原先定下的费用可能不一定合适。
案例2:
因丈夫一次偶然的出轨被发现,5年前,丽丽离婚了,当时,儿子刚上三年级。离婚时,丽丽分得了一套住房及一间门市。儿子归她抚养,每月前夫会按时寄去300元抚养费,且分摊一半儿子的学费及其他费用。
丽丽在达州市一家效益不错的事业单位上班,一个月的收入约两千多元,加上前夫在儿子开支上的支持,基本不存在什么负担。后来,丽丽从朋友的嘴里得知前夫和朋友一起做煤矿生意,经营得风声水起。听到这些,丽丽心里很不是滋味,当初和前夫离婚时,丽丽的心里充满了怨恨,前夫也因是过错方,并没有分得多少财产,几乎是净身出户。但当听说前夫现在过得不错,不仅有钱了,而且还找了个漂亮女友,丽丽的心情很复杂,她多次打电话给前夫以增加抚养费或需要各种费用为由找前夫要钱。小到配副眼镜,大到几千元的保险费等,她都让儿子开口找爸爸要。丽丽对朋友说,反正前夫现在有的是钱,多要点也是留给儿子的,将来要用钱的地方还多得很呢!面对丽丽的各种无理要求,她的前夫并没有过多的拒绝,反而认为自己因为离婚而给孩子留下了心灵上的阴影愧疚不已,期待用金钱上的补偿来求得心里的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