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与王纳文的私生子抚养费案

2008年3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王纳文之子王圣元与高峰抚养费纠纷一案,终审判决驳回王纳文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高峰于2004年9月起每月给付王圣元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王圣元十八周岁止的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纳文于2001年3月29日在辽宁省沈阳市生育一子,即王圣元。自王圣元出生后,由王纳文自行抚养至今。现王圣元以曾用名王鼎权之名入托,托儿费每月650元。高峰在2002年12月31日前系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月收入人民币1.2万元,此后至今没工作。

一审法院判决后,王纳文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含混不当为由上诉至二中院。要求依法改判高峰支付住房费21.8万余元(即王纳文购房款的一半)、其他费用的请求与原审相同,共计44.3万余元。二中院认为,王圣元要求生父高峰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所酌情确定高峰应定期支付抚养费的范围和数额并无不妥,当事人应自觉遵照执行。对于王纳文过高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纳文律师赵进荣接受采访时表示:“王纳文已经并不很重视最终判决的钱数,因为认定儿子是高峰的,王纳文就已经获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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