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要求的学杂费谢女士应该承担,至少应承担一部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的情况就是法律规定这种情形。所以,小孩向母亲提出承担其学杂费或生活费时,谢女士应该承担的。当然,关于承担的具体数额,谢女士可以与前夫协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承担。
小孩向母亲提出承担他的学杂费,不是改变谢女士与前夫的离婚协议,等到谢女士前夫经济条件好转,可以适当减少或不再承担小孩抚养费,即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对小孩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