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原告王女士起诉称,她与韩先生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女小馨。去年12月,二人就离婚问题签订离婚协议书,但因韩先生反悔,致使离婚协议无法生效。故王女士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韩先生离婚;婚生女小馨由王女士抚养,韩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庭审中,法院询问得知,小馨现随原告王女士一起生活。王女士从事保洁工作,月收入2000元左右;韩先生之前在顺丰快递做快递员,月收入接近4000元,但怕王女士对抚养费提出过高请求,故将这份工作辞掉,现为无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琐事导致婚姻感情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由于小馨年纪较小,且长期生活在王女士的父母家,随原告王女士生活对其生理以及心理成长更有帮助,法院认为小馨归王女士抚养更为适宜。
鉴于被告韩先生辞掉工作的原因是不想负担过高的抚养费用,法院认为韩先生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抚养义务的故意,故对于原告王女士要求韩先生给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做出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