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父亲承诺每月给抚养费10万

据《中山日报》报道,时过境迁,父亲拖欠了14个月抚养费,被孩子告上法庭。这是目前中山市法院受理的最大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父亲按协议支付140万元抚养费。 家住中山市区的张某是赫赫有名的商业奇才,三十多岁已是几家实力雄厚的公司的主要股东。然而,商界春风得意的他,婚姻家庭亮起了红灯。2004年4月,张某与妻子阿丽在市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且就两个儿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作出了约定:年仅12岁、8岁的儿子小强、小刚由母亲阿丽抚养,张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10万元。签订协议后,两个小孩一直随母亲生活。 据阿丽称,前夫张某并没有按期支付抚养费,2005年6月15日,以两个小孩作为原告,把张某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张某支付已到期的抚养费人民币140万元。 诉讼中,张某向法院提出,他被迫以超出实际经济能力的条件向前妻取得商场的经营权,为此他背负了上千万元的债务。同时,他向法院提供了当地地方税务局的证明一份,证明其月收入为2.08万元,要求支付的抚养费不应超过该款的50%,即1万元。 经法院查明,张某是市内四家公司的主要投资人之一,并拥有多处物业和众多财产。 2005年8月9日,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抚养费的多少,法律允许由双方协议,只有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才由法院判决,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从其约定。张某与其前妻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小强、小刚由母亲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万元,此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应按照约定按期支付抚养费。一审判决: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抚养费140万元。 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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