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上法庭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

夫妻吵架后分居,孩子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抚养费,1月18日上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孩子的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今年5岁的小星由其母作为代理人诉称,出生十个月后,即由姥姥、姥爷照看。后来父亲被单位开除,父母在2007年2月分居,现起诉要求父亲从自己出生十个月开始给付生活费每月3951.25元。 小星的父亲辩称,对孩子而言,父母是一体的,没有父亲的抚养,孩子不可能长大,我工作不可能天天陪孩子,但不表示我没有抚养,我每月已给孩子500元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2月,小星父母因发生纠纷分居至今。同年10月18日,小星父亲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驳回诉请。 宣武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现小星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但小星称父亲从未支付过抚养费,虽提交了小星医药费、生活消费单据,但该单据不能证明小星的费用是谁负担的,因此,小星要求父亲支付自出生十个月后至今的抚养费,证据不足,对其过高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小星父母自2007年2月分居至今,小星之母与小星之父的生活费用分开,小星之父未能提供分居后支付小星抚育费的证据,故小星之父称自己已尽到抚养义务的说法,法院不予认定。具体给付抚养费数额,法院酌定。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判决自2007年2月起,小星之父每月给付小星抚育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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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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