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元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婚礼同居生活。蜜月过后,二人经常生气吵架,继后分居生活,后张某外出找工8个月后,生产一男婴,当她把这一情况告诉王某时,王某拒不承识孩子是自己的,并消极对待原告张某,既不探望,也不支付生产抚育费用。成讼后,被告同意离婚,但不承认自己是生父,也不愿参加亲子鉴定,且不愿承担以后孩子的抚育费用。
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是双方二者的合意,应予准许。原告外出打工8个月生育,被告虽不承认自己是生父,且不愿参加亲子鉴定,按照人类的自然生育规律,应推定孩子的生父即被告。被告不愿承担抚育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