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孩张丽的母亲是1998年4月生病去世的。此后张丽一直由外公马某自愿抚养。直至去年5月,张丽的父亲张某要将女儿领回。马某想不通,女孩的母亲去世后,张某一直未露面,更谈不上给抚养费,是他这个外公5年里尽了监护和抚养责任,张某有什么权利把张丽领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既不能被非法剥夺监护权利,又不能无正当理由放弃履行监护职责。因此,张某有权“要回”女儿由自己抚养。并且,马某在外孙女母亲去世,而生父不抚养她的情况下,自愿抚养外孙女张丽并支付费用,这3万元费用理应由张某承担。
案例点评
马某与张某翁婿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属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本案中,马某自愿抚养外孙女,既无法定的义务,又未受其监护人张某的委托,只因血缘亲属之情,只是为了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并为此支付了3万元的费用。该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条件,无因管理之债应当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