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与前妻于1995年12月登记结婚,1996年7月生育一儿子。1997年10月,因双方感情不合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儿子随徐先生共同生活,由前妻一次性给付儿子抚育费3万元,此款已经履行交付给徐先生。但双方离婚后,其儿子一直随祖父母共同生活至今,并未与徐先生共同生活。现徐先生儿子已就读小学四年级。今年2月,徐先生的父母以徐先生对儿子不闻不问,多年不付抚育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徐先生给付其俩人为孙子垫付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共计2.2万余元。
在开庭审理时,徐先生未到庭答辩,但曾书面答辩称,其儿子的一切费用均由其支付。但遭其父母的否认,徐先生也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徐先生的儿子一直随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父母代儿子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由此而支出的抚育费理应由徐先生负担。但徐先生的父母要求徐先生给付其俩人为孙子垫付的一至四年级的抚育费意见,因抚育费案件的追索期为两年,故法院只能支持自起诉前二年垫付的抚育费。对于垫付的抚育费的数额,法院依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小孩实际需要依法酌定为每月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