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夫妻为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或按照优生优育原则做人工流产,是夫妻双方的一种自愿自觉行为,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行为,也不是执行协商内容的行为。由此可知,离婚前夫妻双方协商让小吕去做人工流产,这个协议对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怀孕妇女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怀孕妇女自己决定,这种特殊的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所以违背离婚时的协议生下儿子,是在行使自身的生育权,这个权利有法律赋予的,他人无权干涉,"违法"之说更是无稽之谈。
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尽管两人已离婚,儿子的出生情况较为特殊,但父子关系不能改变。因此,在孩子尚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时,作为父亲的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