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10岁的小娜系被告王某之女。原告的母亲李某与王某于199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规定,小娜随母亲李某一起生活,父亲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10元。 小娜近日起诉称,其已经上学,父亲每月给付11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生活需要,要求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学杂费负担一半。 被告王某辩称,我已再婚,我每月收入只有1200元。法院以前判决过了,希望还按判决规定的数额给付抚养费。 法庭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在比1999年生活水平有一定提高,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