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1日,会泽县雨碌乡的蒋某在云南省安宁某公司景洪分公司做工时不幸触电死亡。同年6月1日,景洪分公司与蒋某的父亲老蒋及妻子尹某协商一致,由分公司一次性给付蒋某家属赡养、抚养、父母抚恤等费用12.6万元。协议签定后,蒋某的父亲取走全部现款,其中10万元以蒋某妻子尹某的名字存入银行,蒋某的父亲输入密码并保管存折,另2.6万元扣除丧葬支付费用外,余款1万余元交给尹某管理使用。
2005年10月,已上小学的杨阳没有了生活来源,多次找爷爷老蒋索要抚养费,却发现爷爷已将以母亲尹某名字存入的10万元全部取出并掌握着。在多次协商均没能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份抚养费后,9岁的杨阳以爷爷老蒋为被告起诉到会泽县法院,要求给付自己应得的费用。
会泽县法院审理查明,蒋某死后所得款中,有赡养费6万元、丧葬费2.6万元及抚养费4万元。法庭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尹某作为小杨阳的法定监护人,对小杨阳有抚养教育义务,依法享有该笔子女抚养费的管理权,遂判决老蒋返还小杨阳4万元。
法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