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又作出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8岁抚养费继续给付的案例
6年前我与前夫离婚,惟一的女儿法院判给我抚养,其父每月付抚养费200元。今年我女儿18岁了,正准备参加高考,他父亲却中断了女儿的抚养费。理由是,他的义务是把孩子抚养到18周岁,以后他不再管了。请问,我女儿能继续得到他父亲的抚养费吗?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你来信所述的情况,你前夫应当继续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你和你的女儿可以向他宣传这些法律法规,如果你拒不承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