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的《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有4种情形的公民应该缴费: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生育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子女以上的。
与过去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外生育费基数相比,上海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有所降低: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以一位城镇居民今年计划外生育为例,缴纳基数为128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