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的父母于1996年离婚,父母离婚后他一直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亲刘明每月给张林抚养费70元。1998年10月10日经法院调解,抚养费增加到每月100元。
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其父亲每月给付的1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现在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的一半,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其父亲增加给付抚养费120元和承担教育费二分之一。
张林的父亲辩称,他与孩子的母亲离婚时孩子的名字叫刘强,他并不知道张林是谁。如张林是自己的子女,则必须把名字改成刘强,然后再付抚养费。
顺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林父母离婚后,张林母亲擅自变更张林姓名不妥,但张林仍是被告刘明之子,被告刘明应当对原告张林尽。根据原告当地同等学校和基本生活情况,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