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民事审判原则,子女抚养费一般为父母月工资的20%—30%。具体规定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