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先生诉称,他2001年12月与李女士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李女士抚养,他每月支付给女儿抚养费400元。但前不久,他经营的修车摊停业,他开店做生意又亏本,今年4月现妻又生一子,目前经济十分拮据,遂要求将给女儿的抚养费由400元减至150元。
女儿辩称,因父亲没按约定给付抚养费,她今年5月曾为追索抚养费提出诉讼并获得法院支持,她目前正念高中,生活、学习等费用不断增加,母亲在纺织厂收入又较低,因此不同意减少抚养费。
南汇法院审理后认为,倪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已经民政部门确认,对其女儿的抚养费,法院判决中已明确,由倪先生自今年5月起每月给付女儿4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且判决已生效。倪先生在本案提出的经济状况、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在前一次判决作出之前,该判决后倪先生的情况未发生变化,故对倪先生要求减少女儿抚养费的诉请难以支持。鉴于其女儿在审理中同意减少抚养费50元,故法院作出倪先生自7月起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35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