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料,这一分居就是两年。分居期间,王先生曾到法院起诉离婚,可是孙女士觉得女儿还小,离婚会对女儿的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坚持没有同意。可2009年11月,王先生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孙女士见丈夫态度坚决,觉得两人和好已无望,就同意离婚。但是,孙女士认为在两人分居期间,她在女儿身上付出了大量的心血,而作为父亲的王先生却未尽到,故要求其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为此,孙女士提供了一份雯雯在两年内花费的清单:生活费3万元,医疗费2100元,交通费800元,学费6250元,学习机2000元,保险费2980元。她要求根据清单和王先生平摊。对孙女士的这项主张,王先生却并不同意,“离婚了我自然会给女儿的抚养费,没离婚之前的花销凭什么让我买单?”
法院认为,王先生和孙女士从2007年年底开始分居,之后女儿一直随孙女士生活,王先生应该支付从双方分居以来的抚养费,综合考虑王先生的工资情况和女儿雯雯的生活需要,每个月按照500元计算,小王一共要给出分居期间抚养费1.2万元。对于孙女士提出的其他额外的花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