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金川)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生活方式日渐多样,但随之带来的社会问题往往被人们忽视。成年人家庭观念淡漠社会责任感差及非婚生子女的生活问题应引起社会的关注。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受理了一起因非婚生子引发的纠纷案。 28岁的山东女子韩女士诉称,2008年11月,李先生与她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后在一起同居。2010年3月,韩女士怀孕,同年6月,李先生因家人强烈反对二人的婚事,毫无血性地抛弃了已经怀孕的韩女士。2010年12月20日,韩女士生下一女。现韩女士因没有能力抚养女儿,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独立抚养。 被告李先生辩称,他认可女孩系李先生与韩女士的亲生子。因为孩子刚出生,尚在哺乳期,根据婚姻法规定,应由母亲抚养。原告怀孕期间,双方只是恋爱关系,当时李先生不同意将孩子生下来。2009年,李先生给韩女士母亲2000元;2010年3月份,双方分手时他给付韩女士5000元,2010年3月至4月间给付房租3000元,2010年7月份给付1万元,2010年10月份,给付原告6000元。2011年1月份给付原告6000元。后李先生又给孩子购买奶粉等共计花费1500元。双方租房期间的共同财物均留给韩女士。因此不同意韩女士诉求。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