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夫妻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随父亲居住生活,婚后财产归女方所有,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后因父亲生病生活困难,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母亲承担抚养费。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沈月每月给付原告李丛抚养费400元,时间从2010年4月1日起至原告李丛十八周岁止。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与被告2007年12月4日在巫山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李丛跟随父亲李铮生活居住,被告沈月不支付抚养费,婚后财产归被告所有。为方便原告读书,原告之父租房在县城巫峡镇净坛路,每年需缴纳房租费6000元。原告之父患有糜烂性胃炎等疾病,享有职工医疗保险。现原告以父亲李志身体有病需治疗,县城租房居住生活困难为由,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学费和医疗费凭据承担50%。 法院认为,原告系被告之子,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是一种权利,更重要的是一种义务。原告父母在2007年协议离婚时虽然约定原告由原告之父李志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但《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的父亲为了给原告创造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在巫山县城租房,每年需交房租费6000元,现原告父亲身体患慢性病,需长期治疗,虽有医疗保险,但自己每年还要支付不菲的医药费,但被告确实每月需还贷款1600元,考虑到被告工资收入及投资购房的收益,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及学费和医疗费凭据承担50%的请求,本院不予全支持。为正确体现婚姻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