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德国老爸因想把抚养费从6000欧元降低到人民币3600元,不惜将年仅5岁的亲生女儿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亨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50岁的亨利结过3次婚,第一任妻子是德国人,生了一个女儿。第二任妻子是30岁的上海人梁女士,他们也生了个女儿冰冰。2004年3月,亨利和梁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冰冰随母亲生活,亨利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欧元,相当于人民币6.14万元。离婚一年不到,亨利就与现任妻子结婚。今年1月,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减少抚养费,今后每年支付冰冰人民币3600元。 在庭审中,亨利表示,他之所以要减少冰冰的抚养费是由于他要支付与德国前妻所生子女的抚养费,加上他在中国的工作条件及收入锐减,目前他在现任妻子的公司上班月工资才人民币6000元,并且他还有一笔45万的个人所得税及税收罚款要缴纳,所以入不敷出,不堪重负。 对此,梁女士代女儿冰冰辩称,亨利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他现在月收入仅为6000元。冰冰在国内的外籍人士学校就读,学费本来就偏高,况且冰冰左耳失聪,需要较多的医疗费用,所以不同意降低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从保护子女利益、尊重子女实际需要,同时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被告冰冰在外籍人士学校就读,其学费较高,加上她左耳存在生理障碍,为治疗等需要,实际支出的抚养费也会高于一般儿童。故冰冰在成长过程中,实际需要的抚养费并不存在适当降低的事宜。对于原告现在的收入,法院认为他并未经历重大或特殊的事件,导致自身收入锐减,而且他提供的6000元的收入证明,是他现任妻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出具的,此证据的出具单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况且,亨利作为外籍人士,此前经常为外国公司不定期的提供劳务并收取报酬,据此不能认定6000元是其全部收入。另外,亨利未能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是自身原因所致,不能依此对抗其应当承担的抚育义务。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