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每月有1600多元退休工资,却不扶养相濡以沫40年的妻子。9月14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扶养费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从2010年9月开始每月给付原告曾某扶养费500元,每月的抚养费限当月的28日前付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二女,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原告现身患糖尿病,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被告每月有1600多元退休工资,却不扶养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850元扶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无任何固定收入,而被告每月有1600余元退休金,被告应当对原告尽扶养义务。法院对原告要求支付扶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因被告也身患疾病,需要治疗,且原告与被告有三个成年子女,可对其尽赡养之义务,故原告要求每月支付扶养费850元的数额应予酌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