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调查,2007年6月张先生就职于某人力资源公司,至当年12月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失业在家。今年2月,张先生又找到一份销售的工作,基本工资为1,200元/月,另外根据销售业绩可享受相应的奖金。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从保护子女利益、尊重子女实际需要,同时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张先生称自己失业在家,收入减少,而且工作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无法承担每月800元的生活费,但其并未经历重大或特殊的事件,导致自身收入锐减。况且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能同意每月支付儿子800元生活费,表明其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张先生现无相关证据证明其没有能力继续承担原有抚育费,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深圳离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