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刘某离婚后,小孩由刘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徐某因故抚养小孩2年时间,徐某起诉请求刘某补偿其抚养小孩期间支付的生活费等费用。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向徐某补偿小孩生活费、医药费、教育费、保险费4828.98元,扣除已支付的200元,尚需支付4628.98元。 徐某与刘某于2005年4月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生小孩确定由刘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2006年7月前小孩按判决随刘某生活。2006年8月至2008年7月小孩因故随徐某在利川城区生活。在审理中,徐某提出为小孩支付生活费、教育费、保险费、医药费共25637.80元。刘某提出向徐某支付了小孩抚养费4200元,徐某认可200元。法院经审理确认徐某为小孩支付生活费等费用4828.98元。 法院认为,徐某与刘某离婚,小孩被判由刘某抚养,徐某承担了2年抚养义务,徐某多支出的费用应由刘某补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