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四年半痛失抚养权;姨妈无奈公堂追讨抚养费
副标题#e#小星(化名)今年4岁半。在他出生不久,由于家庭悲剧,父母双亡。4年来,为争夺监护权,小星的爷爷奶奶和姨妈接连打了两场官司。最终,法院确定小星应交由爷爷奶奶抚养,姨妈又将两位老人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补偿相应损失。7月28日上午,这起特殊的抚养费追索案在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开庭审理。 庭酿悲剧 姨妈抚养小侄子 1999年3月,26岁的柳州市柳东镇窑埠村村民曾某与姚某结为夫妻。然而,曾因盗窃受过劳教和刑罚,夫妻俩经常为琐事争吵。2000年1月14日,小星降临人世。2000年2月10日下午5时,曾某回到家中,夫妻俩因生活琐事开始争吵,曾一气之下掏出尖刀,朝姚某胸部及上肢连戳数刀,导致其身受重伤,当场死亡。2年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某死刑并执行枪决。 突如其来的家庭惨祸让曾、姚两家反目成仇。然而,当姚某姐姐、小星的姨妈姚女士赶到曾家,看到小星爷爷奶奶年事已高,又承受丧儿的巨大悲痛,无暇照顾孙子时,于心不忍,主动提出抚养小星的要求。姚女士告诉记者,经过商量,爷爷奶奶同意了,她便将出生仅40天的小星抱回家,4年多来含辛茹苦,克服种种困难,像对待亲生儿子一样悉心照料他,付出了巨大的物力、财力和精力。 中途生变故 双方争夺监护权 2002年初,事情突然出现意外,爷爷奶奶向姚女士提出,希望能把孙子接回去抚养。姚分析,或许看到小星长得健康活泼,容易看管,老人才提出如此要求,但她认为,两位老人已年逾六旬,身体不适,收入也不稳定,仅靠村里发放的土地分红,无法承担照顾孙子的重任并保证其健康成长;同时,两年多的共同生活让她和小星建立了深厚感情,彼此不是母子胜似母子。于是,姚女士予以拒绝。 但是,姚女士毕竟只是义务抚养,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她无法享有合法监护权。为尽快落实这一权利,将小星户口落入姚家,确保他今后顺利入托就学,2002年8月,姚找到窑埠村委,要求对方出具证明,证实小星的爷爷奶奶无力照看抚养孩子,放弃监护权,并由村委指定姚女士行使监护权。随后,姚带着该份证明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她的上述权利有效。 但是,法院最终认为姚的请求不符法律规定,裁定驳回。2003年9月,小星的爷爷奶奶以同样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对小星的监护和抚养权,老人同时出具了窑埠村委所作的另外一份证明,证实自己“经济状况良好,住房宽敞”、“完全有经济能力抚养孙子”。 今年5月10日,姚女士收到了柳州市中级法院下达的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小星父母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其爷爷奶奶属于第一顺序监护人,姚的抚养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小星交还给老人监护、抚养。 失去抚养权 无奈追索补偿费 看着自己辛苦四年半,却得不到抚养权,姚女士心有不甘。5月31日,她以追索抚养费为由,再次将小星的爷爷奶奶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补偿自己照顾小星期间共计51个月的生活费、抚养监护费和医疗费等2.8万余元。 28日的庭审中,姚女士认为,既然法院判决她没有监护和抚养权,那么四年多来她所做的一切都是义务行为;即使这样,她所投入的巨大精力、财力,都为小星将来的成长奠定了基础,因此,两位老人是她的上述前期抚养行为的受益者,应该对此给予适当补偿。 姚的代理人也提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被告一方却认为,既然原告承认是义务行为,那么她所做的一切就是自愿的,不应该再追索,且当初双方也曾经协商过,姚抱走小星的时候并没有提到过抚养费。 激烈辩论后,法庭主持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只能等待法院判决。
#p#副标题#e#小星(化名)今年4岁半。在他出生不久,由于家庭悲剧,父母双亡。4年来,为争夺监护权,小星的爷爷奶奶和姨妈接连打了两场官司。最终,法院确定小星应交由爷爷奶奶抚养,姨妈又将两位老人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补偿相应损失。7月28日上午,这起特殊的抚养费追索案在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开庭审理。 庭酿悲剧 姨妈抚养小侄子 1999年3月,26岁的柳州市柳东镇窑埠村村民曾某与姚某结为夫妻。然而,曾因盗窃受过劳教和刑罚,夫妻俩经常为琐事争吵。2000年1月14日,小星降临人世。2000年2月10日下午5时,曾某回到家中,夫妻俩因生活琐事开始争吵,曾一气之下掏出尖刀,朝姚某胸部及上肢连戳数刀,导致其身受重伤,当场死亡。2年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某死刑并执行枪决。 突如其来的家庭惨祸让曾、姚两家反目成仇。然而,当姚某姐姐、小星的姨妈姚女士赶到曾家,看到小星爷爷奶奶年事已高,又承受丧儿的巨大悲痛,无暇照顾孙子时,于心不忍,主动提出抚养小星的要求。姚女士告诉记者,经过商量,爷爷奶奶同意了,她便将出生仅40天的小星抱回家,4年多来含辛茹苦,克服种种困难,像对待亲生儿子一样悉心照料他,付出了巨大的物力、财力和精力。 中途生变故 双方争夺监护权 2002年初,事情突然出现意外,爷爷奶奶向姚女士提出,希望能把孙子接回去抚养。姚分析,或许看到小星长得健康活泼,容易看管,老人才提出如此要求,但她认为,两位老人已年逾六旬,身体不适,收入也不稳定,仅靠村里发放的土地分红,无法承担照顾孙子的重任并保证其健康成长;同时,两年多的共同生活让她和小星建立了深厚感情,彼此不是母子胜似母子。于是,姚女士予以拒绝。 但是,姚女士毕竟只是义务抚养,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她无法享有合法监护权。为尽快落实这一权利,将小星户口落入姚家,确保他今后顺利入托就学,2002年8月,姚找到窑埠村委,要求对方出具证明,证实小星的爷爷奶奶无力照看抚养孩子,放弃监护权,并由村委指定姚女士行使监护权。随后,姚带着该份证明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她的上述权利有效。 但是,法院最终认为姚的请求不符法律规定,裁定驳回。2003年9月,小星的爷爷奶奶以同样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对小星的监护和抚养权,老人同时出具了窑埠村委所作的另外一份证明,证实自己“经济状况良好,住房宽敞”、“完全有经济能力抚养孙子”。 今年5月10日,姚女士收到了柳州市中级法院下达的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小星父母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其爷爷奶奶属于第一顺序监护人,姚的抚养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小星交还给老人监护、抚养。 失去抚养权 无奈追索补偿费 看着自己辛苦四年半,却得不到抚养权,姚女士心有不甘。5月31日,她以追索抚养费为由,再次将小星的爷爷奶奶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补偿自己照顾小星期间共计51个月的生活费、抚养监护费和医疗费等2.8万余元。 28日的庭审中,姚女士认为,既然法院判决她没有监护和抚养权,那么四年多来她所做的一切都是义务行为;即使这样,她所投入的巨大精力、财力,都为小星将来的成长奠定了基础,因此,两位老人是她的上述前期抚养行为的受益者,应该对此给予适当补偿。 姚的代理人也提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被告一方却认为,既然原告承认是义务行为,那么她所做的一切就是自愿的,不应该再追索,且当初双方也曾经协商过,姚抱走小星的时候并没有提到过抚养费。 激烈辩论后,法庭主持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只能等待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