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小黄的母亲与被告黄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5年小黄出生。2008年1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小黄随母亲生活,黄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给小黄。由于小黄自小身体虚弱,经常打针吃药,黄某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已远远不够医药费的开支,原告的母亲多次向黄某提出增加抚养费,但黄某都无动于衷,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增加抚养费。为此,2010年5月原告小黄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黄某支付2010年5月份之前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10000元;2010年之后按被告每月工资收入总额的40%支付小黄抚育费及医疗费,直到小黄能独立生活为止。
西林县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电话与黄某取得联系,黄某以生活压力大为由拒绝增加小孩的抚养费,拒组织调解。在何法官的再三通知下,黄某终于同意到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中,黄某的态度很坚决,表示不承认这笔医疗费,同时也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经过法官一番普法析理,让黄某换位思考后,黄某承认现在的医药费确实贵,孩子是无辜的,便同意增加抚养费,但又说现在资金紧张要求分四次付清以前的医药费等费用,并且要求扣掉工资的30%作为小孩的抚养费,黄某的意见,得到了小黄母亲的同意。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黄某支付2010年5月份之前给原告小黄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共计10000元,先支付2500元,剩下的每两个月支付2500元,直至付清;从2010年6月份开始,被告黄某每月按其工资收入总额2160元的30%即720元支付小黄的抚育费,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 韦梅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