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芳朋友:
有些夫妻离婚时,一方为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常常以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为代价。尤其是女方,更容易做出这种极不冷静的决定,事后又往往因为经济状况变化,或子女所需生活费用的增加,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而叫苦不迭。那么,能不能反悔呢?请看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据此可知,你与潘某的离婚协议中虽有潘某不负担孩子抚养费的条款,但由于你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继续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确有困难,可以改变原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要求潘某承担一部分孩子的抚养费。如果潘某拒不答应,你有权就此问题代理你的孩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