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协议能更改吗

3年前,丈夫潘某有了外遇,我坚决要求离婚。潘某不同意离,我就以不用他负担孩子抚养费为条件,换来了他在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字。当时我有很稳定的收入,完全有能力独自抚养年仅两岁的孩子。不料去年冬我下岗了,孩子又做了一个不小的手术,使我的经济状况更加紧张。万不得已,我找到潘某,请求他承担孩子的部分生活费用。我的请求遭到了潘某的拒绝,理由是离婚时我们签订的那份协议书。毕竟有一纸协议在他手里捏着;但我确实需要他为抚养孩子搭把手。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邓 芳

邓芳朋友:

有些夫妻离婚时,一方为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常常以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为代价。尤其是女方,更容易做出这种极不冷静的决定,事后又往往因为经济状况变化,或子女所需生活费用的增加,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而叫苦不迭。那么,能不能反悔呢?请看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据此可知,你与潘某的离婚协议中虽有潘某不负担孩子抚养费的条款,但由于你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继续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确有困难,可以改变原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要求潘某承担一部分孩子的抚养费。如果潘某拒不答应,你有权就此问题代理你的孩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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