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底,刘玉和李某在某单位工作时相识,不久双双坠入爱河,后刘玉怀孕并生下李平。李平出生后,刘玉和李某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刘玉多次找李某索讨小孩抚养费,但李某均借口小孩出生系违背李某生育意愿而拒绝给付。后刘玉又请求有关组织出面协调,亦未解决问题。刘玉遂代其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平虽系非婚生子女,但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李某作为李平之生父,负有抚养李平的法定义务。鉴于李某有份稳定的工资收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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