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小英的母亲经人介绍,到城里找到一份当保姆的工作,每月只有300元。她看到城里孩子受教育的条件好,为了小英将来也能考上大学,9月开学时把小英转到城里上学。
母亲为了照顾小英,专门租了房子与她一起居住。加上小英父亲每月给的300元抚养费,每月仅有600元收入,母女俩在城里的生活非常困难。母亲要求增加抚养费,小英父亲则以母亲将小英转进城来上学没有经过他的同意为由,拒绝增加抚养费。
双方在几次协商无果后,小英母亲只好以小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英的父亲增加抚养费。经过法庭调解,小英的父亲同意将小英每月的抚养费增加到600元。
说法
受理此案的律师认为,父母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一般以当时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为依据。离婚后,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随时都有变化的可能,而子女的抚养费会随着年龄增长、开支增大以及物价上涨而确有增加的必要。
一般来说,当物价上涨,原来确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需要时;当子女上学、转入条件好一点的学校、升学,实际需要的抚养费超过了原定数额时;当子女患疾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时;当有给付义务的父亲或母亲经济收入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过分悬殊时;当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收入减少,不能满足子女生活和教育所需费用时,等等,子女均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者判决确定数额的要求。作为父母一方,应当自觉予以增加。父母不予增加时,子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增加。
《婚姻法》从维护子女利益,保护子女被父母抚养的权利出发,在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就是明确了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合理增加抚养费的权利,目的在于保证父母离婚后子女的生活和受教育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