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先生诉称,他与小辉(化名,两岁)的母亲张女士于2009年7月1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小辉由张女士抚养,方先生每月给付小辉抚养费1500元。因金融危机、本人年龄等因素的影响,原告自2008年9月11日从原单位离职,经多方努力,至今未找到工作。由于失业在家,无任何经济来源,自己的生活都已成问题,而且原告还要对年迈的父母尽赡养义务,因此,原告确实无力向小辉支付如此高昂的抚养费,请求法院判令将抚养费用减低为每月150元。
法庭上,小辉的法定代理人张女士辩称,方先生有能力给付抚养费,他在离婚时分得了价值一百多万的房屋。原告作为北京著名高校的研究生,即使现在失业,凭他的实力也完全可以继续找工作,故不同意原告要求减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现方先生虽未有正式工作,但其在离婚诉讼中已分得了相应的财产,且其完全有能力实现再次就业。方先生在离婚终审判决做出的第三天即提出要求减少抚养费,而离婚生效判决中关于抚育费部分并未实际履行。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具有权威性、严肃性,无正当理由不应随意更改。最后,法院驳回了方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方先生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