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告嫂子索赔抚养费
2006年9月29日晚,张某骑着摩托车带着母亲李老太行至辽宁路76号门前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张某母子双双身亡。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和大货车司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作为事故责任方之一的大货车所属公司被张某的妹妹张某某告上了法庭,与其同成为被告的还有张某的妻子孙某和女儿。因为张某某患有一级重度精神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因此她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抚养生活费等共计64万余元。
妹妹为何要起诉嫂子和侄女?张某某的代理人表示,李老太的死和大货车司机及张某有关,且肇事双方在事故中有同等责任,张某去世了,所以张某的妻子、女儿和大货车公司所属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妻女应负连带责任
同样饱受失去亲人之痛的孙某和其女儿应该是原告还是被告?对此,市北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兄妹两人都是李老太的继承人,所以李老太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应由兄妹二人各享有一半的继承权,但由于张某已经身亡,所以他的继承权应由其妻子和女儿继承。不过,李老太的身亡是大货车司机和张某共同造成的,所以张某既享有继承权,也要进行赔偿,所以其妻女在接受其张某遗产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嫂子获赔后又赔偿妹妹
在同一案件中,孙某母女不可能同时成为原告和被告,但由于张某某不撤回对她们的起诉,所以法院不能追加孙某母女为原告。
最终,市北法院审理认为,大货车司机和死者张某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李老太的死亡。基于共同侵权,所以双方应当连带赔偿致李老太死亡而产生的全部责任。据此,市北法院近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大货车所属公司赔偿张某妻女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近11万元,同时,张某妻子又承担导致李老太死亡的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