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章伟每月给付孩子600元生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驳回了晓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晓丹诉称,章伟17岁时开始与父亲在北京经营建材和房屋租赁业务。2006年初,她到章伟家的公司做财务管理工作,2006年4月中旬开始与章伟同居,2008年1月19日生下一女。章伟的父母因晓丹生下的是女孩,不同意两人结婚,后两人分居至今。晓丹将章伟诉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居期间的财产所得,并要求章伟给付她生活费和女儿的抚养费。
庭审中,章伟未到庭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系晓丹和章伟亲生子女,双方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孩子年龄尚小且随晓丹生活,故由晓丹抚养为宜。章伟应负担孩子必要的生活费用,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晓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的收入所得,未能提供证据,不予支持。晓丹要求章伟给付生活费,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章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法院最后判决孩子由晓丹扶养,章伟每月给付孩子600元生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驳回了晓丹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