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沈先生与比他小10岁的蒋小姐仅认识25天就登记结婚。由于未做婚检,蒋小姐怀孕后才被查出患有双子宫双阴道的生殖系统疾病,孩子是畸形的概率很大。沈先生希望妻子堕胎,可遭到蒋家拒绝。为阻止可能生下残疾儿,沈先生四处奔走,走访有关部门寻求帮助,但2006年4月,孩子还是出生了,并不幸患有先天前脑畸形,需要长期康复治疗。因沈先生拒付抚养费,蒋小姐以孩子的名义把沈先生告上法庭。
庭审中沈先生辩称,生孩子不是一个人的事,蒋小姐不顾劝阻生下残疾孩子的行为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给父母和孩子造成一辈子的痛苦,给个人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对此后果蒋小姐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给付能力来确定。鉴于蒋小姐患有先天性妇科疾病,在明知孩子有可能患有先天性畸形的情况下,不顾沈先生再三劝说,执意要生育,于己于人于社会都是不利的,对此蒋小姐要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