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经常吵架,男方常年累月喝酒后动手打骂女方,现在想离婚请问手续怎么办理呢?
答:离婚可以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可以到民政局办理。《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的问题,可以认定为本条第(二)款的情形,若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去诉讼离婚。
问:到法院诉讼离婚,第一次没有准予离婚,需要6个月后才能再起诉离婚。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判决准予离婚?
答:对于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男女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通常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的分析。
问:离婚后,前夫经常带着不同的女人一起接孩子去玩,而且离婚时答应给孩子的抚养费在现在看来过低,不能满足孩子上学、生活的基本需求,能要求前夫增加抚养费吗?
答:一般情况下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是可以准许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