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登记条例》第十条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机关办理。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2张一寸免冠近照
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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