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与被监禁和被劳动教养的人离婚
因一方劳改对方提出离婚的,应在保护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长短和罪行的性质等情况,予以处理。对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的,应尽量做和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的人提起的诉讼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服刑方可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法院会安排经办人员去对方服刑的监狱开庭,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在调解书签收后离婚就生效。另外,根据《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应当夫妻双方到场。
如果是,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服刑人员,不能出狱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的,正常情况下是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和一方到监狱找到服刑人员,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为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