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居民一方以华侨在国外已为由提出离婚,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准予离婚。
(2)华侨久不回国,杳无音讯,不尽夫妻义务的,国内一方请求离婚,可以公告送达文书,公告期满后准予离婚。判决书经公告送达后,在上诉期限届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国外华侨与国内配偶有通信联系,并汇款供养亲属,华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应尽量调解不离。如国内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矛盾激化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准予离婚。
(4)华侨以国内配偶行为不检点或者对婚姻不忠或者其他理由提出离婚的,查证属实,一般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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