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法官提醒那些欲以“分居时间较长”为理由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应全面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符合法定离婚理由的事实再提起。
婚姻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