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张先生婚后一直感情不和,常为琐事吵闹,后干脆各居一室,鸡犬之声相闻却是老死不相往来。两年后,王女士以分居达到两年以上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就夫妻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在张先生不认可这种情形的前提下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评析]
实践中,当事人一是不十分明确分居年限的问题,二是不知道什么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确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属于法院应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然而,仅仅根据这个单一的规定,法院还是不能必然判决离婚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可见,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的分居规定要求离婚的,还有提供相应的分居达到两年以上的证据材料。
实践中,这种证据包括对方的认可,住所地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工作单位等机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均可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