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从上面的规定看出,提供帮助是有条件的:
1、要求帮助的一方的确生活困难;
2、提供帮助的一方有帮助能力;
3、一般是离婚时一次性给予帮助,当事人能协商的除外。